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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作者单位:;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学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之争实为民法体系的选择之争;但无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在其各自体系之内均无法完全逻辑一致地得以贯彻。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摒弃物权与债权抽象化的思维方式,将物权、债权概念仅作为财产权利的两个种类;其次,将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区分作为民法体系的一条暗线来贯彻,即不需要通过构建独立的请求权体系或责任法体系来体现。在完善后的民法体系当中,物权请求权制度能够和谐地融入到完善后的潘德克顿体系当中;通过物权请求权制度对物权进行保护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司法适用的方便性要求。因此,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存在必要性。

关 键 词:物权请求权  潘德克顿民法体系  权利—义务—责任民法体系

The Existence or Abolishment of the Right of the Real Claim and the Choice of the Civil Law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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