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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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万一,赵吟.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现代法学,2012,34(4):6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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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万一 赵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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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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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08BFX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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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保障性法律,而商法则是市场运行法,特殊的功能成就其不可替代的独立地位。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两者具有深刻的依存关系,以效益为契合点,通过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技术性规范,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自由,进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践的品格使其具有高度灵活性。现代市场经济立法主要表现为商事立法,没有健全的商法制度,就没有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的当今世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理性面对法律部门功能纯化、法律移植合理化和商事习惯法律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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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法 市场经济 基本法 效益 营利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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