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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回应范进学教授
引用本文:陈金钊.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回应范进学教授[J].现代法学,2008,30(6).
作者姓名:陈金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针对范进学教授提出所有法律并不反对解释的观点,我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有三:一是事实,即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二是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即通过解释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三是对已做出的"法律"判断进行反思,对不符合法律思维的判断进行矫正。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要求。从法制原则上看,现行法律是解释的根据,而不是主要的解释对象。"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反对的是对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不是反对对事实以及判断的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维护法制的概念,而法律解释的泛化或绝对化隐藏着很多瓦解法制的危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可能淡化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办事是法治之途中最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关 键 词:法律规则  法律解释  法治之路  反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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