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利用专权担保债务履行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聂佳.关于利用专权担保债务履行的若干问题[J].现代法学,1991(2).
作者姓名:聂佳
摘    要:<正> (一)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可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其中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之上所设定的物权。许多国家的民法一般依标的物的性质或是否转移标的物为标准,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则仅规定了抵押权和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然而,各国法律对担保物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