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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强度行政审查的协同性
引用本文:韩思阳.低强度行政审查的协同性[J].现代法学,2023(4):32-45.
作者姓名:韩思阳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行政协议判断标准的体系构造研究”(20BFX054);
摘    要:低强度行政审查下得出的有限事实与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的要求存在某种张力,应解决协同性问题。功能主义视角下,提高效率形成的低强度行政审查产生并主要存在于依申请行政行为领域。低强度行政审查满足了“放管服”改革需求,并回应了由此带来的监管挑战。在规范主义层面,结构性制约决定了低强度行政审查不会消失且与行政登记联系密切。低强度行政审查的协同性有赖于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低强度行政审查作为一种认定法律事实的机制,所得出的有限事实可视为“法律事实清楚”,由此,低强度行政审查与行政法体系的紧张关系可得以消解。低强度行政审查的运行需要司法审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改革。

关 键 词:低强度行政审查  协同性  结构性制约  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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