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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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楷.论刑法中的结果[J].现代法学,2023(1):164-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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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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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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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结果应当限定为可以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禁止、表明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或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广义的结果概念,明显扩大了结果的范围。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有结果,只不过行为犯的结果与行为不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是通过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进而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结果与抽象危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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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结果 行为犯 结果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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