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过期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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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新平,田小娟.消费维权过期作废[J].经济与法,2002(6):3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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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新平 田小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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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家用电器、摩托车、自行车、钟表、电子琴和缝纫机等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规定内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请记住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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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 维权工作 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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