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消费维权过期作废
引用本文:张新平,田小娟.消费维权过期作废[J].经济与法,2002(6):37-37.
作者姓名:张新平  田小娟
摘    要: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家用电器、摩托车、自行车、钟表、电子琴和缝纫机等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规定内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请记住维权时间。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  维权工作  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