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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兼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第132条
引用本文:刘迎霜.论无权处分——兼论我国《合同法》第51条及第132条[J].商务与法律,2006(1):35-39.
作者姓名:刘迎霜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我国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基于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无权处分内涵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等和132条提出了质疑并作出了合理的体系化解释,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关 键 词: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  区分原则  合同法  第51条  第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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