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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不合法
摘    要:《江南时报》报道:2001年7月16日,韩伟生在亚布力的一家名为“助兴酒店”的饭店用餐。韩伟生把在一平价超市里购买的白酒、饮料等带到了饭店。结账时,被该饭店罚款200元。服务员解释罚款理由是本店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备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韩伟生被迫交了罚款。事后,韩伟生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助兴酒店”老板振振有词:“既然你见到宣传,又接受服务,自备酒水违约,受罚应当。如都自备酒水,酒店经营什么?” 法官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业主进行细心讲解:自制合同不得对消费者有不利规定的义务,如含有所列内容,其内容无效。最后,店主主动退还罚款200元,并向原告韩伟生口头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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