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法人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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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民校,李峰梅,何雅璞.遏制法人腐败[J].理论与实践,2001(9):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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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民校 李峰梅 何雅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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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法人腐败”,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为了谋取私利,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依照行政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法人腐败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违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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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人腐败 司法机关 民事权利 行政法规 党政机关 遏制 私利 企业 事业单位 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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