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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法人腐败
引用本文:张民校,李峰梅,何雅璞.遏制法人腐败[J].理论与实践,2001(9):46-47.
作者姓名:张民校  李峰梅  何雅璞
摘    要:所谓“法人腐败”,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为了谋取私利,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依照行政法规应受处罚的行为。法人腐败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违纪形式。

关 键 词:法人腐败  司法机关  民事权利  行政法规  党政机关  遏制  私利  企业  事业单位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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