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折算”的理解与适用——以松桃县姚某毒品犯罪为例
引用本文:秦会江.关于“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折算”的理解与适用——以松桃县姚某毒品犯罪为例[J].世纪桥,2014(12):33-34.
作者姓名:秦会江
作者单位:中共铜仁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贵州铜仁554300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不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而一律"不以纯度折算"。这看似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但事实上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违背了刑法总则相关原则,有违我国刑法总的立法宗旨。为此应加强和弘扬法治精神,通过法律解释以保证该条款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犯罪构成  法治精神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