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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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毅.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大贡献[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4(1):8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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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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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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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恩格斯晚年的法律思想极大地深化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完善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 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恩格斯深刻分析了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提出和论述了马克思主义 法学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等基本理论问题,鲜明地提出了无产阶级法权世界观,科学地阐释了权利与义 务的辩证关系。深入学习和研究恩格斯晚年的法律思想,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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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恩格斯 马克思主义 法学 社会主义 法治 |
文章编号: | 1008-410X(2005)01-0085-05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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