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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引用本文:胡锦光.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如何计算?[J].党员干部之友,2001(9).
作者姓名:胡锦光
摘    要:【案情介绍】原告陈某是萧山市某镇人。陈某在承包经营萧山市宏业工贸公司期间,于1995年4月与该市华兴工贸实业总公司订立纯碱购销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但因对方无货可供,陈某向萧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事后,双方自行和解。同年8月,陈某又与该市佳洁公司订立涤丝购销合同,总计货款28.6万元,陈某付给对方16.5万元,尚欠12.1万元。10月,佳洁公司向市法院起诉,在法院调解下,陈某支付了所欠货款。不料,1996年7月3日,萧山市公安局把以上两桩经济纠纷视为诈骗行为,将陈某收容审查,前后羁押了105天。陈某对此不服,遂向萧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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