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我优待的行为定性与治理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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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贺斯迈.论自我优待的行为定性与治理路径[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4(1):154-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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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斯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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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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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我优待是在平台兼具规模化和双重身份的前提下,因为实施自利行为而破坏相邻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自我优待的行为核心体现为自利,至平台经济时代才首次被认定违法,这是平台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代表性的问题。从行为方式和行为产生的竞争效果而言,自我优待属于典型的垄断行为,但逐一对比多个类别的滥用行为以后,发现反垄断法存在明显的适用不足。欧盟与美国等主要辖区通过一系列的报告和立法尝试对互联网平台形成新的威慑。一方面,这些立法举措证明了现有反垄断法规制方案的不足;另一方面,这些报告和立法是否能解决当前自我优待的规制困境仍存在争议。现阶段应当在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监管的手段对自我优待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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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业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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