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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为利短泄警情——析渎职、非法金融业务及徇私舞弊之区别
引用本文:赵炜.志为利短泄警情——析渎职、非法金融业务及徇私舞弊之区别[J].先锋队,2013(3):52-53.
作者姓名:赵炜
摘    要:案例简介:刘某是某市城区派出所民警、党员。2003年12月,刘某的朋友张某(刘某所在派出所辖区内某宾馆的承包人),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2万元,月息20%,利息按月支付。至2004年5月张某还清本息。2004后6月,张某又向刘某借款2000元,月息50%,至2004年8月还清本息。刘某两次借款给张某共获得高额利息13000元。2005年1月15日,群众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举报张某经营的宾馆从事色情活动,"110"指挥中心指令刘某所在派出所出警查处。刘某得知该警情后,当即给张某打电话通风报信,致使警情泄露,未能查获,群众议论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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