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德立法的价值取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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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宝光,欧阳冬.试论道德立法的价值取向[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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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宝光 欧阳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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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江西 南昌 330043,江西 南昌 33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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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和法律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现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史是一种道德法律化的过程。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价值在于,梳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及其功能,将求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创制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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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德法律化 家庭美德 职业道德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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