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实体法思考 |
| |
引用本文: | 许勇.刑事和解的实体法思考[J].唯实,2009(10):79-82. |
| |
作者姓名: | 许勇 |
| |
作者单位: |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新安江,311600 |
| |
摘 要: |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正当性在于能较好地保障刑法价值的实现,其制度上的实体规制是引入“准缓刑制度”和“准数罪并罚制度”。
|
关 键 词: | 刑事和解 被害人 实体法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