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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提单的性质
引用本文:张彬彬.试论提单的性质[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6(4):82-83.
作者姓名:张彬彬
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政法系,哈尔滨,150080
摘    要:关于提单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此可见,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一是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是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已经将货物装船的收据;三是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关于提单性质的争论也由此而来:提单既然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那么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如果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那么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具体又是哪一种?如果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它是否具有债权凭证的属性?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谈谈对提单属性的几点思考.

关 键 词:提单  物权凭证  所有权  债权凭证
文章编号:1008-8520(2006)04-0082-02
修稿时间:20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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