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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劳动争议
引用本文:龙文利.社会保险与劳动争议[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2(Z1):85.
作者姓名:龙文利
作者单位: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党校
摘    要:一、对社会保险的认识.1、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职业中断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依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是社会法,属公法的范畴,有其独特的属性.就社会保险关系而言,其中,一是一方当事人的确定性,即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社会保险职能机构.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以政府的直接参与为基础的,故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社会保险管理职能的有关机构,总是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一方,没有社会保险职能机构的参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无从产生;二是具有强制性.即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一般不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选择.三是社会性.即体现一种社会政策,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2、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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