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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高仲劭.人脸识别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J].学习论坛,2022(1).
作者姓名:高仲劭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制度规范构造研究”(21SKGH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脸识别第一案”的两审判决,特别是司法实务机关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认识,为我国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样本。人脸识别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其遭受的损害后果可能伴随终生,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又加大了信息主体隐私、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甚至人权受损害的频率和程度。严格规范人脸识别信息处理行为,对人脸识别信息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人脸识别信息保护规则的构建,应秉承“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处理原则和严格的告知同意规则,将允许例外处理中“特定、充分、严格”的标准具体化,并要求信息主体针对人脸识别处理行为作出明确、单独的专项同意,实现对人脸识别信息更高强度的保护。

关 键 词:人脸识别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  禁止处理  告知同意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Face Recognition Information Process ing Behavior
Gao Zhongshao.The Legal Regulation of Face Recognition Information Process ing Behavior[J].Tribune of Study,2022(1).
Authors:Gao Zhongsh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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