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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制度的程序正义与伦理证成——以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为例
引用本文:汪恩东.死刑执行制度的程序正义与伦理证成——以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为例[J].党政干部学刊,2017(5).
作者姓名:汪恩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程序正义需以善良制度与时间为实现条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Jones的死刑执行过程反衬出加州死刑执行制度的运作失灵。加州死刑执行与管理系统是否违宪可从重要义务命题、量刑恣意禁止命题、刑罚目的正当化要求命题等三方面展开论证。我国应通过实证统计系统来正当化法官在个案中的量刑决定,不仅应包括系统设置的规范性理据,还应包含量刑因子本身所可能蕴含的意识形态。执行死刑本身不是单纯的让被告伏法而已,而是一连串的决策进行与筛选机制的运作,背后涉及诸多伦理学争议。

关 键 词:程序正义  死刑执行  量刑恣意禁止  刑罚目的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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