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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确立的共产党民主制原则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创建世界上第一个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在他们积极参与草拟的党章中确立了民主制的原则。这一年6月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拟定草稿,随后经过各地支部讨论、最终在同年12月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的盟章,明确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支部的组成至少3人、至多20人,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两个支部以上、10个支部以下建立区部,区部委员会由各支部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领导人,它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初关;本国或者本省内的各区部隶属于—个总区部,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初关,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中央委员会设主席和秘书,他们只是主持中央的日常工作,不得个人专权。马克思恩格斯在党章草稿中强调,党“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人或那个人为准绳”。也就是反对个人崇拜和个人集权。党章规定:“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意即由全党自由讨论,民主决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代表由各个区部选派,“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即是说,各个代表要把各个区部盟员的意见带到代表大会上去。给予盟员纪律处分,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重大问题,如党章党纲,在代表大会通过后不要下发征求全体盟员意见。

关 键 词:民主制  共产主义者同盟  中央委员会  党代表大会  共产党  马克思恩格斯  权力机关  个人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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