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是如何收缴私藏枪支的——剖析徇私舞弊、贪污及盗窃、窝藏、倒卖枪支弹药错误之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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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炜.公安派出所是如何收缴私藏枪支的——剖析徇私舞弊、贪污及盗窃、窝藏、倒卖枪支弹药错误之区别[J].正气,2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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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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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简介: 某县黄河渡派出所指导员董某 (党员 ),自 1997年 8月至 10月间,利用公安部门收缴非法持有枪支之机,先后私自将 2支已收缴保管的猎枪赠与他人; 1998年 2月,又将收缴的猎枪盗走一支进行转卖,赃款私吞; 1999年元月,又擅自将一支已收缴的猎枪发还给被收缴人薛某,得薛某 100元感谢费,后又介绍他人去购买这支猎枪。问: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收缴的猎枪应属国库财产,董某却利用职权进行赠送、自盗、发还,实质是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应以贪污定性。 第二种意见在同意按贪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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