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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警方防处群体性事件之经验法则与制度缺陷
引用本文:吴仲柱.论台湾警方防处群体性事件之经验法则与制度缺陷[J].台湾研究,2011(2):53-56.
作者姓名:吴仲柱
作者单位:福建警察学院
摘    要:在台湾,凡众多个体(三人或三人以上)基于共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蓄意或偶发地采取体制外的街头聚合与集体抗争,如上访请愿、静坐抗议、游行示威等,并因此妨害社会治安、扰乱公共秩序的,均统称为聚众活动或群众事件。而此类行为无论形式的公开性质,还是手段的对抗色彩,抑或后果的危害程度,都与大陆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基本吻合。尽管并非暴力犯罪、恐怖主义、武装暴动、政治骚乱,但因“脱序之聚众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轻则造成社会紊乱、打击政府威信、危害人民生命财产,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  制度缺陷  经验法则  台湾地区  警方  社会治安  公共秩序  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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