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工时的认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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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策,李远.有效工时的认定方法[J].工会博览,2013(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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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策 李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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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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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放
郭某提出于2002年7月1日到某电力公司从事配电运行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执行综合工时制度,上班时间为上24个小时休息48个小时,没有节假日之分,每个月工时超过了法律规定天数的9.5天.由于不能接受长期加班,2008年1月起经双方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以后开始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08年12月停止工作.请求裁决:1、支付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超时加班费6940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7106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支付工地加班费差额24天共77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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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时制度 认定方法 2008年 岗位工作 电力公司 上班时间 法律规定 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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