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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期间特殊劳动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引用本文:刘佳洁.女职工“三期”期间特殊劳动权利应当得到保护[J].工会博览,2012(22).
作者姓名:刘佳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回放 刘某自2005年10月入职某公司后,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起,刘某月工资为6700元.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刘某产假期间,公司按每月3400元标准向刘某发放工资.产假结束后,刘某照常回到公司工作.2009年7月,公司决定暂时将刘某调休,何时上班另行通知,并于当月起按每月2500元标准支付工资.由于刘某为外埠户口,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生育保险.2009年7月,刘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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