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要求经济补偿金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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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俊媛.高某要求经济补偿金案[J].工会博览,2006(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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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俊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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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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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放高某从1987年3月1日开始一直在华宇集团工作,2003年2月28日集团公司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改制暨人员分流方案,决定实施个人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4月15日,公司与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4月15日前高雄一直上班且工资也发至4月15日。高某认为,截至2003年4月15日,其工龄应算17年,但单位给的经济补偿金是按16年计算的。集团领导解释说,补偿金一律截至2003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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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 集团公司 华宇集团 人员分流 公司改制 补偿方案 职代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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