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刘某的劳务费能拿到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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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小花.月嫂刘某的劳务费能拿到吗?[J].工会博览,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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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小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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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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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于2011年6月10日入职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工作,职务是母婴护理,并原告被安排到北京世纪坛医院为贺某及其婴儿做母婴护理工作.原告于6月13日来到雇主贺某家里做母婴护理即上户,7月9日完成工作任务后下户.工作期间,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月提成劳务费468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6月13日至7月9日的未付劳务费4680元.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辩称,原告在看护期满后多待了4天,存在私自与雇主签订聘用合同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不同意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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