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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优越与困惑
引用本文:孙玉红.“上帝”优越与困惑[J].南风窗,1991(8).
作者姓名:孙玉红
摘    要:听一个美国人讲:“一生去三次教堂就足够了——出生、结婚、死。”看来,美国人对“拯救灵魂”的上帝,是很实用主义的。那么,同样被奉为上帝的消费者,在美国的命运又如何呢? 关于消费者的权益,在中世纪的欧洲就被提出过。但直至19世纪30年代,美国才诞生了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要求法律给予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所有消费者以四大权利——安全保障权利、获得正确信息权利、选择权、意见被尊重权。从此,“消费者权利”一词作为法律用语出现了。消费者的地位扶摇直上。在买方市场的背景下,工厂的老板和商人们惟恐对“上帝”侍奉不周,于是变着各种花样取悦“上帝”。当你开着汽车在北美大陆驰骋时,零件出了毛病,汽车制造公司甚至可能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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