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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未成年犯以“社会服务"替代罚金刑
引用本文:杨光,裴维奇,于书峰.建议对未成年犯以“社会服务"替代罚金刑[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2(2):64-65.
作者姓名:杨光  裴维奇  于书峰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050021
摘    要: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财产罪的罪犯除判处主刑外,还要附加一定的罚金,对未成年犯也不例外。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因未成年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难以实际执行,即使执行也多为未成年犯的监护人代为缴纳,实际上没有达到设置罚金刑所预期的“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的效果,弊端很多。

关 键 词:未成年犯  罚金刑  执行  审判实践  判处  侵犯财产罪  罪犯  实际  社会服务  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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