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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辨析——以“淡化”替代“消灭”
引用本文:刘红,田园.前科消灭制度辨析——以“淡化”替代“消灭”[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1):62-66.
作者姓名:刘红  田园
作者单位:[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2]宁波江东区检察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前科这一刑法理论中通行的专业术语,在我国的刑法典中却没有明示,但是学著们均认为刑法典第100条是对前科报告的规定,鉴于前科报告的弊端,要求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学界一致的呼声。本文试从刑法学、犯罪学以及社会学的角度对前科以及前科消灭进行分析,认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立法还不到位的情况下,推进“淡化前科”的观念会取得异曲同工的成效。

关 键 词:前科消灭制度  刑法典  刑法理论  犯罪学  刑法学  立法  一致  解决问题  观念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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