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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处置措施及检察机关的作用
引用本文:宗德钧.论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处置措施及检察机关的作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5):46-51.
作者姓名:宗德钧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上海,200000
摘    要:对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采取非监禁处置措施,有利于未成年人免受“监狱亚文化”的消极影响、融入正常社会,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降低司法成本;它也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符合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特征及刑事政策的趋势,符合未成年人的特性。检察机关有权行使不起诉之外的其他非刑罚处置措施,应当尽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监禁处置措施。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非监禁处置措施  检察机关
文章编号:1006-1509-(2003)05-0046-06
修稿时间:2003年4月14日

On non-imprisonment punishments for juvenile and the functions of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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