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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少年奸幼案的困惑
引用本文:
肖建国.审理少年奸幼案的困惑[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8(5).
作者姓名:
肖建国
摘 要: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对女性的性侵害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行为,特别是对奸淫未满十四岁的幼女的案件,作为一种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各国刑法一般都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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