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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处置的宽容性
引用本文:陈鹏忠.试论未成年人处置的宽容性[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3):28-30.
作者姓名:陈鹏忠
作者单位:浙江省第三人民警察学校,浙江,杭州,310023
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人们越来越关注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问题,开始建构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全方位的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笔者认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重要特点。“宽容”一词源于《荀子·非十二子》:“遇贱而少者,则修告导宽容之义。”意为宽恕能容人。因而所谓处置的宽容性,就是指在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和法律责任的适用上,采用较宽恕的法律标准和较容人的适用方式。…

关 键 词: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国  弱势群体  劳动教养  删罚标准
文章编号:1006-1509-(2002)03-00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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