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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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咏炽.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19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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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咏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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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某系17周岁的在校学生,因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王某作出了治安拘留六天的处罚裁决.王某在拘留期间未提出申诉请求.在拘留期满后,其父持王某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以王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是否受理王某父亲的申诉,公安机关内部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申诉期限有明文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现王某之父提出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期限,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应予受理.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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