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株连"? |
| |
引用本文: | 王景龙,于飞,曲涛.用人单位可以“株连"?[J].时代风采,2013(18):28-28. |
| |
作者姓名: | 王景龙 于飞 曲涛 |
| |
摘 要: | 问:我和小黄是一对情侣,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女方小黄老家在北方,我老家在南方。前不久前我们经在南方某企业工作的我的叔叔的介绍,来到我叔叔所在的企业就职。后来小黄不辞而别,没履行任何手续,离开该企业回北方了。因意见分歧我没有一同前往,仍在企业工作。最近企业将我和小黄一起辞退,并要我赔偿因小黄不辞而别造成的损失,还要追究介绍人我叔叔的责任。这样也可以吗?
|
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企业工作 意见分歧 大学生 介绍人 北方 南方 手续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