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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株连"?
引用本文:王景龙,于飞,曲涛.用人单位可以“株连"?[J].时代风采,2013(18):28-28.
作者姓名:王景龙  于飞  曲涛
摘    要:问:我和小黄是一对情侣,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女方小黄老家在北方,我老家在南方。前不久前我们经在南方某企业工作的我的叔叔的介绍,来到我叔叔所在的企业就职。后来小黄不辞而别,没履行任何手续,离开该企业回北方了。因意见分歧我没有一同前往,仍在企业工作。最近企业将我和小黄一起辞退,并要我赔偿因小黄不辞而别造成的损失,还要追究介绍人我叔叔的责任。这样也可以吗?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企业工作  意见分歧  大学生  介绍人  北方  南方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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