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赵某是某机械厂的维修工,他与厂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双方签订《关于培训费用的协议》,约定赵某需在机械厂工作满3年,否则需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2011年11月,赵某离职。在职期间,机械厂曾安排其参加4次(合计15天)由供货商举办的培训,为其报销差旅费8662余元,培训内容为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操作。机械厂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不满3年即离职,应自行承担培训费用,且无需支付他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共计3500元)。机械厂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某返还在职期间培训费用8662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3500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机械厂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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