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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的批评、举报不能动用刑事手段
引用本文:杨涛.对公民的批评、举报不能动用刑事手段[J].民主与法制,2007(7X):1-1.
作者姓名:杨涛
作者单位:[1]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5月17日,山西省稷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这意味着备受舆论关注的稷山三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此案暂告一个段落。

关 键 词:批评  公民  刑事  举报  有期徒刑  诽谤罪  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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