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的批评、举报不能动用刑事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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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涛.对公民的批评、举报不能动用刑事手段[J].民主与法制,2007(7X):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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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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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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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5月17日,山西省稷山县法院作出判决: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这意味着备受舆论关注的稷山三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此案暂告一个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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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批评 公民 刑事 举报 有期徒刑 诽谤罪 县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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