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须依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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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晓兰.地方政府举债须依法规范[J].民主与法制,2014(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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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晓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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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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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4月下旬,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其中,有关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修法草案的基本思路是,适应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同时对举债行为作出严格规范。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迅猛增长,不仅会积累金融和财政风险,也可能触发系统性危机。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表明,截至去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05789.0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5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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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举债 依法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政府 债务规模 国家审计署 2010年 举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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