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性权利”论是“人民主权”论的逻辑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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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延明.“本性权利”论是“人民主权”论的逻辑前提[J].今日中国论坛,2004(3):3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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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延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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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natural rights”是近代西方启蒙学者提出来的。汉文出版物通常把英文“natural rights”译为“天赋人权”。夏勇认为,“在自然法学里,‘天’不是指自然界,而是指人固有的本性”,“从根本上讲,这种权利是‘天然的’,不是‘天所赋予的’,是‘自然的’,不是‘他然的”~。根据英文的原意,“‘natural rights’以译为‘本性权利’或‘自然权利’为宜。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天赋权利’一词必须废弃”。“当然,不在‘天所赋予’的意义上而在‘自然’、‘天然’、‘固有’意义上使用‘天赋权利’一词亦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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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本性权利” 人权 中国 政治权力 国家管理形式 权利系统 公民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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