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本性权利”论是“人民主权”论的逻辑前提
引用本文:李延明.“本性权利”论是“人民主权”论的逻辑前提[J].今日中国论坛,2004(3):36-41.
作者姓名:李延明
摘    要:“natural rights”是近代西方启蒙学者提出来的。汉文出版物通常把英文“natural rights”译为“天赋人权”。夏勇认为,“在自然法学里,‘天’不是指自然界,而是指人固有的本性”,“从根本上讲,这种权利是‘天然的’,不是‘天所赋予的’,是‘自然的’,不是‘他然的”~。根据英文的原意,“‘natural rights’以译为‘本性权利’或‘自然权利’为宜。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天赋权利’一词必须废弃”。“当然,不在‘天所赋予’的意义上而在‘自然’、‘天然’、‘固有’意义上使用‘天赋权利’一词亦无不可。”

关 键 词:“本性权利”  人权  中国  政治权力  国家管理形式  权利系统  公民权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