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填写《检察日志》不可忽视的四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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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瑛,赵孟新.浅谈规范填写《检察日志》不可忽视的四个条件[J].今日中国论坛,2009(7):9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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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瑛 赵孟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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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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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四个办法中有三个办法的检察工作中都有填写“检察日志”的内容,“检察日志”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所以认真规范填写好“检察日志”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个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人员不可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落实好四个办法。要规范填写“检察日志”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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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志 监所检察工作 监外执行 客观要求 职能作用 检察人员 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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