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研究——以地名商标可注册性及合理使用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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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寿波,陆玲.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研究——以地名商标可注册性及合理使用为中心[J].湖北社会科学,20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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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寿波 陆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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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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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名商标可注册性及合理使用问题在欧美立法和实践中分歧较大。美国采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只保护地名的使用。以法国为典型的欧盟国家存在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水平高。在TRIPS之外,双方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来实现各自在多边谈判中未能充分实现的地理标志利益诉求,这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我国《商标法》第10.2条存在缺陷,既不利于县级以下地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和培育,也未能较好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间的冲突问题。未来《地理标志法》应立足于地理标志国情,借鉴他国相关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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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理标志 地名商标 美国商标法 TRIPS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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