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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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立成.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的分配[J].湖北社会科学,2005(1):124-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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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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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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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这种模式的缺陷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利于保障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不利于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应从以下三方面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将法院的审查程序改为诉讼程序;根据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间接强制执行权;严格控制行政机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规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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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强制执行权 分配 模式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5)01-012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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