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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企业登记信息公示
引用本文:孙惠民,舒志红.政府信息公开与企业登记信息公示[J].湖北社会科学,2002(2):33-34.
作者姓名:孙惠民  舒志红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 430070
摘    要: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企业登记信息的归属权不明,使用权缺乏明文规定,导致我国商业交易的效率不高。企业登记信息应是社会公有的,并因企业登记信息的内容具有法律性,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所以也应公开,这是企业登记公示制度的法理基础。当然,适当收费并促进使用渠道的多样化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 键 词:企业登记  公示  信息公开
文章编号:1003-8477(200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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