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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检察权属性定位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引用本文:王建国.列宁检察权属性定位理论及其当代价值[J].湖北社会科学,2012(2):163-166.
作者姓名:王建国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列宁检察权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GJ2010B22);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后期资助项目“列宁检察权思想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1FFX001)的研究成果
摘    要:检察权的属性定位问题,是检察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权属性定位是以列宁检察权思想理论为基础建构的。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政结构中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构筑成社会主义的司法权;检察权是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检察权是定位于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国家司法权力。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的检察权理论对于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权的属性定位具有本源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关 键 词:列宁  检察权  属性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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