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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单独立法新论
引用本文:杨志琼.商业贿赂犯罪单独立法新论[J].湖北社会科学,2008(4):147-151.
作者姓名:杨志琼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侵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贿受贿行为。它与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有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以及刑法第385条至第3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有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独立品格,我国刑法应对其单独立法,内容上包括上述两类贿赂犯罪的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体系上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由此实现了我国贿赂犯罪的体系从以主体为标准的二分法向以客体为标准的三分法的转变。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公务贿赂  单独立法
文章编号:1003-8477(2008)04-01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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