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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纠纷管辖:错位与复归
引用本文:孙思琪,胡正良.邮轮旅游纠纷管辖:错位与复归[J].湖北社会科学,2019(5).
作者姓名:孙思琪  胡正良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摘    要: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邮轮旅游纠纷的管辖存在明显的错位现象,即海事法院管辖的旅客人身损害纠纷大多不具有海事因素,而地方法院管辖的航程变更纠纷反而具有较为明显的海事因素。地方法院与海事法院之间关于邮轮旅游纠纷的管辖划分,应以纠纷是否受到以海上特殊风险为典型的海事因素的影响为标准。航程变更纠纷的管辖复归,应当通过邮轮船票制度的构建以及航程变更责任主体的法定化实现;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管辖复归,则应通过准确解释海上人身损害的含义实现,损害发生的地点不是区分海上人身损害和一般人身损害的标准。

关 键 词:邮轮旅游  纠纷管辖  海事法院  海上特殊风险  航程变更  海上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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