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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之可诉性的制度解读——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
引用本文:周佑勇,熊樟林.房屋征收决定之可诉性的制度解读——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J].湖北社会科学,2011(10).
作者姓名:周佑勇  熊樟林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所创设之救济机制被寄予厚望,且其由司法裁决"公共利益"之制度趋向、以及对前置性控权机制的创设,颇值肯定。但是,事实上,14条仅为新条例整体之必然举措,其与《拆迁条例》之拆迁许可证的可诉性并无实质性差异,如此,晚近拆迁许可证之诉讼命运终会影射于"征收决定"之中;同时,14条本身亦有诸如"原告适格"等方面之细节不足。因此,14条的实际功能依旧有限,而一切问题的终极答案仍旧依赖于政府本身的法治意识。

关 键 词:征收决定  第14条  可诉性  拆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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