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之可诉性的制度解读——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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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佑勇,熊樟林.房屋征收决定之可诉性的制度解读——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J].湖北社会科学,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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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佑勇 熊樟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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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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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所创设之救济机制被寄予厚望,且其由司法裁决"公共利益"之制度趋向、以及对前置性控权机制的创设,颇值肯定。但是,事实上,14条仅为新条例整体之必然举措,其与《拆迁条例》之拆迁许可证的可诉性并无实质性差异,如此,晚近拆迁许可证之诉讼命运终会影射于"征收决定"之中;同时,14条本身亦有诸如"原告适格"等方面之细节不足。因此,14条的实际功能依旧有限,而一切问题的终极答案仍旧依赖于政府本身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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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征收决定 第14条 可诉性 拆迁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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