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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权的消极性与能动性
引用本文:刘秀明,王涛.论民事审判权的消极性与能动性[J].湖北社会科学,2012(3):170-173.
作者姓名:刘秀明  王涛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摘    要:民事审判权有两个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的基本特质——消极性和能动性。民事审判权的消极性在实际运作中又体现为形式上的消极性和实质上的消极性。诉讼程序控制权、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权、释明权以及调解权是民事审判权能动性的作用范围。在民事审判中,既要尊重司法审判消极性的客观规律,又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关 键 词:民事审判权  诉权  消极性  能动性  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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