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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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海夫,董大敏.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启示[J].湖北社会科学,2006,1(5):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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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海夫 董大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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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西南林学院,人文社科系,云南,昆明,650224 2. 湖北经济学院,政法系,湖北,武汉,43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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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有着较为清晰的含义。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市民”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这一主体所具有的精神正是现代理性精神;市民社会的实质规定为“一切物质交往”,其行动原则就是物质利益原则;市民社会的结构要素是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国家的基础。这样无论是从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看,市民社会所呈现给我们的都是一种多样、竞争、平等、创新的领域,这也正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状态。如果能把培育一个真正的市民社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不失为一种优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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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马克思 市民精神 市民社会 社会组织 国家 和谐社会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6)05-004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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